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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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的服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謀取暴利。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單位就職的職員,是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私自扣除手續費的,也不能因為想要牟利,就利用自己的職務為他人提供便利,否則該職員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有可能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該罪名一旦成立,違法者是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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