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死亡繼承人咋換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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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死亡繼承人咋換借條?

出借人死亡繼承人咋換借條?

出借人死亡繼承人可以向死者的債務人提出更換借條的請求,更換的時候可以僅變更債權人的姓名。債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是被繼承人財產的重要組織部分,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着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而產生的債權都是可以繼承的。因侵犯財產權而產生的債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着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

二、債權認死亡,債權人的父母能主張債權嗎

(一)債權人的父母能主張債權的情況

關於債權人的父母是否能主張債權,首先要弄清楚債權人的繼承人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知,父母是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四款還規定:“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也就是説,債權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有撫養關係但無法律上父母之名的其他人不能獲得債權的繼承權。

(二)債權人父母不能主張債權的情形

並非具有父母的身份就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事實上作為父母也有失去繼承債權的情況。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就是説,繼承人為以上法律禁止的行為的時候,就喪失繼承權,不能獲得債權。

死亡是任何人都不能避免的事情,若死者的親屬,在處理遺物的時候,發現生前並沒有將他人欠的錢討要回來,那麼與死者的親屬、或者還是其他人,在協商確定債務的繼承人之後,可以由新的債務人向欠款人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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