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應該以什麼方式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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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應該以什麼方式通知對方?

在買賣合同中,雙方互相負有義務,賣方要按時發貨,而買方則要及時支付貨款。如果先履行合同一方,發現對方存在合同違約的風險,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暫停合同的履行。按照規定,行使人要通知到對方。那麼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應該以什麼方式通知對方?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分析。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應該以什麼方式通知對方

不安抗辯權是保護當事人債權實現的有效手段,在互負債務的法律關係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應履行下列兩項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即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採取補救措施等等。如果不盡及時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舉證義務,即主張不安抗辯權的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否則,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方行使抗辯權不通知怎麼辦?

行使抗辯權沒有進行通知就是單方面的決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該抗辯權的行使沒有效果,因此行使方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就屬於惡意不還債。對於債務人不還債的情形,債權人的做法是:

1、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也就是説,後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這一點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中有所體現:“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債權的行使,不是永久的抗辯權。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那麼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還債的義務。

2、向法院起訴

先履行一方未通知並不還債導致後履行方的債權無法實現,這種情形下後履行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對方履行還債義務。同時對由於對方不履行還債義務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結合上文,相信大家對行使不安抗辯權是應該以什麼方式通知對方有了一定了解。按照規定,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其中就包括通知義務。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通知的具體方式,小編認為,最好是書面形式通知。畢竟行使抗辯權的效力是合同暫停履行,為了減少糾紛,應該以書面通知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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