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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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關於侵佔的問題,侵佔就是將不是自己的東西佔有為自己的東西。但同時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大概也是這個意思,我們常會把不當得利與侵佔罪混為一談,其實他們之間是有區別的,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吧。

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其特徵為:

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通過上述小編的介紹。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不當得利與侵佔罪的區別了吧,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不當得利於侵佔罪之間的不同之處,其實他們還有最大的區別就是一個要承擔民事責任而另一個則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問題,請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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