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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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有人拾到他人遺失物佔為己有的事情,這種行為不僅會受到道德譴責,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將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混為一談。其實兩者雖然意思相近,但是有本質的區別。那麼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接下來小編簡單談談兩者的區別。

一、拾得遺失物是不當得利麼?

1、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

2、拾得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為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係。

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説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二、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拾得行為的法律性質屬於物權問題,發生拾得行為形成的返還原物的訴訟是返還之訴。而不當得利的法律性質是債權債務問題,是債發生的根據之一,所發生的訴訟為不當得利之訴。

2、確定責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為的民事責任,按照有關法律的解釋,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不承擔民事責任。而不當得利人的民事責任則以其在主觀上是善意還是惡意來區分責任的大小的。即,如不當得利者取得不當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的,則必須返還;如在取得不當利益時,不當得利人明知沒有合法根據而堅持取得的,其返還利益的範圍為其取得利益的範圍,即使該利益返還時已經減少或者已經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不得免除。

3、請求報酬的權利不同。拾得行為中,拾得人將拾得物品返還失主時,有請求報酬的權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而不當得利中,不當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沒有請求報酬的權利,應將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一起返還損失人。同時,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動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綜上所述,從拾得遺失物的概念入手,其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區別體現在多方面,包括性質不同、請求報酬的權利不同,確定責任的條件不同等。對於拾得遺失物的一方,有權請求報酬,而在不當得利中,行為人不但不能請求報酬,還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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