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1)定義不同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2)成立條件不同
1、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
2、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託,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於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3)事實不同
1、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
2、而不當得利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4)解決問題不同
1、無因管理制度解決:
①管理人以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權請求返還;
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義務交還本人;
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其他損失時,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這些內容只有無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攬。
2、不當得利制度只能解決其中的管理費用的償還和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返還,其他問題無法涉及。
(5)制度目的不同
1、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在受益人為善意時,返還的範圍僅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受益人未獲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獲利益喪失,則不存在返還問題。
2、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很可能支出必要費用,但卻未必獲得利益。若以不當得利制度取代無因管理制度,則不利於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6)制度意義不同
1、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於劃清侵權行為和互相幫助行為的界限。
2、相形之下,不當得利制度就不具備同樣的目的與功能。
綜上所述,無因管理是為避免法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而不當得利是非法獲取利益而使得別人的利益遭受損失,所以兩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