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主要有那幾種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4W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主要有那幾種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主要有那幾種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二、債權轉讓誰來履行通知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雖然出讓人、受讓人均可為通知,在誠信社會中有利於債權正常的自由流轉,但當前我國目前市場信用體系有待健全和完善,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後,為確認受讓的真實性,債務人還要付出審查轉讓真實性的額外勞動,為克服當事人未獲債權轉讓向債務人為虛假、欺詐的轉讓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債務人清償於無效,保護債務人利益,實務中將通知義務加於出讓人較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佈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之規定,實際採取的是出讓人通知的觀點。

債權是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等進行轉讓的,通過合法的轉讓手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我們需要將具體的摘取與被轉讓人詳細的説明,以便發生嚴重的糾紛事件,造成雙方之間的不和,或者是轉讓的債權不具備法律效益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