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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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為逃避判決履行,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惡意轉移財產罪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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