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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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轉移財產怎麼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罰?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算做惡意轉移財產。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二、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存在着一段債權關係,並且是作為債務人的一方,當法律文書生效之後,必須要在文書規定的期限之內,用自己的財產將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當事人收到了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卻故意去轉移財產或者變賣財產,損壞財產以抵抗清償債務的行為,這種情況如果是被查處嚴重,很有可能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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