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罪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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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罪怎樣判
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對於因涉訴被法院依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不得隨意處置轉移。具體條文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法院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對於惡意轉移已被法院保全的財產的行為,如何處理:
1、直接與行為人進行溝通,告訴其該財產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不能隨意轉移變動。如果對方停止行為,則此時終了。
2、協商不成,可及時與法院取得聯繫,由法院工作人員指派法警出面制止,並酌情對行為人處以司法措施。
3、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會把行為人先行控制,如果事實確鑿,會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對銀行賬户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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