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怎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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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怎樣判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轉移財產主要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或者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情況。惡意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此外,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對銀行賬户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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