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條寫錯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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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門檻,法官全面、細緻的審查案情

如果借條寫錯有法律效力嗎

1、立案時降低門檻,嚴格實行立案登記制

在當事人持着名字書寫錯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給予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並闡明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中,法官應利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二)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以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出借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當借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出借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當借條名字與借款人的實際名字不一致時,如果借條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以此來認定借貸關係的存在。若沒有見證人,借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係的存在,法院受理後,原告可申請筆跡鑑定,證明此借條的簽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三)出借人可以實際履行的憑證來證明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

除借據外,還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合同才能生效。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合同生效與否需要原告繼續舉證,因此原告應當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錢款舉證,在借貸關係中,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來交付,當發生糾紛時,可以銀行轉賬憑證來證明這借貸合同的成立;也可要求朋友作為見證人,以證明借貸關係的實現。

日常生活中熟人之間常出現借款行為,而規範書寫借條杜絕錯誤出現是十分必要的,也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書寫借條要正確書寫雙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及身份證號不能用綽號代替,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日期,如有擔保人,擔保人信息也要書寫正確,最後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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