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離婚法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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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離婚法債務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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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債務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簡單的説,此規則確定了“共債共籤”的規則,對於明顯超過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如果只有一方對外舉債,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認,如果不追認,則需要債權人一方來舉證證明債務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於共同的舉債表示,如果不能證明,該舉證不能的後果由債權人承擔,另一方不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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