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前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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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前的債務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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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前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債權人不能對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要求就共同財產執行。      
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有證據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的,另一方無義務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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