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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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行使抵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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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抵押權應如何行使?

在當前債務人信用危機的情況下,為切實保障銀行債權,落實貸款抵押,能否在抵押合同文本中約定:貸款期限屆滿而借款人未予清償時,銀行有權直接委託拍賣機構拍賣其抵押物?但在我印象中,這種約定好像屬於法律禁止的範圍,不知我們的想法是否正確,有沒有合理的法律解釋?華芒同志:您所提的問題涉及到抵押權的行使方式。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擔保法》第40條中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粻甫綱晃蕺浩告彤梗廓。”這條規定可以簡言之為“禁止流質契約”,即對抵押權行使方式的約定中屬於上述的一類予以禁止。您所提到的法律對抵押權行使方式的禁止,指的就是這一條。法律對流質契約禁止的原因在於,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未經析價或者變價預先將抵押物轉移於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屬性,也可能損害抵押人的利益。但是,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精神,貴行合同文本中欲子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未子清償時,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委託拍賣機構拍賣抵押物”並不屬於上述流質契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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