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擔保常見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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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常見的擔保有幾種?

民間借貸擔保常見的有哪些?

民間借貸擔保常見的有抵押擔保、保證擔保、質押擔保三種擔保形式。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規定,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也需要運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質押擔保的形式來提供擔保。

(一)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保證擔保。

民間借貸中的保證,是指貸款人與保證人約定,當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民間借貸保證可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三)質押擔保。

質押指的是為擔保債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二、哪些物品能抵押?

1、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2、不可抵押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事實上,由於抵押權屬於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所以設定抵押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債權的實現,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前提是您設定的抵押不存在效力上的問題,而為了避免出現抵押效力問題,建議您在設定抵押前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範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間借貸擔保實則上是保護了借貸人的利益,有了擔保還可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不斷髮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在民間借貸的時候,我們還應注意擔保合同的有效以及擔保人的行為能力,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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