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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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規定是什麼

1、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或者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可以在一審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

6、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或者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可以在二審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在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當中,一般是由誰提出主張,那麼就由誰進行舉證,這個舉證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一致,再由法院許可以後就可以了,而這個期限一般是不會少於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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