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資是否可以作為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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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勞務工資是否可以作為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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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罰金是否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罰款罰金不可確認為破產債權。
1、罰金與税收性質不同,兩者不可並列税收債權與民法上的債權不同,是依公法產生的一種特殊債權。破產企業不因其破產而減免其所欠税款的繳納責任,這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全社會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時,國家徵税並非沒有“對價”,國家必須從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和環境上為納税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其他必要條件。這就是國家徵税的“對價”。因此,刑法上的罰金與民法上的債務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罰金作為刑法上的財產刑,同自由刑一樣,是對犯罪單位和個人的懲罰。從罰金適用的法律依據、程序,適用的對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債的關係之間找到共同之處。由於罰金是對犯罪的懲罰,所以法律規定,當被懲罰對象死亡,刑事審判應當終止。企業破產是企業的死亡,對破產企業進行清算,只是在為其辦“後事”。如果強制破產企業繳納罰金,無異於對已死亡的人判處刑罰。如果罰金可以當做破產企業的債權申報,那麼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罰也要由其繼承人繼承呢?可見,罰金可以申報債權不但沒有法律依據,在法理上也是難以成立的。
我國現行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均將破產企業所欠税款列為第二順序清償的債權。罰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質的區別。罰金是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雖然也收歸國庫,但它不是國家的經常性收入。國家並不依靠罰金來行使國家職能和實現社會發展目標,也不需要為執行罰金支付“對價”。罰金的懲罰性和非公益性決定了不能將其與税收列為同一性質的債權。
2、罰金是國家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單位和個人的刑罰,而不是在國家和犯罪單位或個人之間設立債的關係能夠向破產企業申報並可確認為破產企業債權的財產權利,必須具有債的性質。而債是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與納税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罰金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在這一點上,很類似民法上的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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