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給第三方後再作為擔保人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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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領域,雙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通常會涉及到一個擔保人,按照規定,負有債務的人一般是不能當擔保人的。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是可以將債務轉讓的。那麼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方後再作為擔保人可以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本文的説法。
一、債務轉讓給第三方後再作為擔保人可以麼?
可以繼續作為擔保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二、 債務轉讓後,如何確保擔保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首先由借款人(債務人)協調保證人出具其同意債務轉讓,並同意在債務轉讓後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意見。如果保證人不同意債務轉讓的,銀行(債權人)則可以視實際情況需要,決定是否讓借款人(債務人)另行提供保證人或者另行提供擔保物,其不能提供新的擔保的,銀行(債權人)可以不同意借款人(債務人)轉讓債務;
2、在取得保證人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意見後,銀行(債權人)再給借款人(債務人)出具許可其轉讓債務給第三人的書面意見。
在借款人(債務人)、新債務人(債務受讓人)、保證人、銀行(債權人)均同意債務轉讓的情況下,各方當事人可以簽訂一個四方協議,明確約定各方均同意債務轉讓(受讓)的意見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即可。這個方法及程序對各方來説無疑是最簡單、最便捷的。
綜上所述,涉及到三方的債務關係中,債務人轉讓債務之前,除了徵得債權人同意,還要取得擔保人的許可。這樣,債務人將債務轉讓給第三方後再作為擔保人還是可以的。擔保人要具備還款能力,這樣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未還部分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