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適用佔有改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佔有改定的產生要件

留置權適用佔有改定嗎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二、留置權適用佔有改定嗎?

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動產不能成立留置權。

留置物應為債權人佔有的動產。佔有的方式則不限於直接佔有,間接佔有或者佔有輔助人的佔有以及與第三人共同佔有,也可以成立留置權。但留置物的交付與質物一樣,不能通過佔有改定的方法移轉佔有,因為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債務人仍然現實地佔有質物,而作為留置權人間接佔有留置物是無法實現留置效力的。

以上是留置權適用佔有改定嗎這個問題的回答。留置權並不適用於佔有改定的情況。佔有改定中動產實際還在債務人處使用,債權人並不直接佔有該動產,也不能實現留置權。留置權產生的要件是債權人已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這條要件在佔有改定這種情況下沒有被滿足,所以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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