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 倉儲合同有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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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對合同中是擁有不同種權利,那下這些權益中又有那下需要注意?在複雜的情況下,很多人並不清楚相應的法律知識,會在處理事情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那麼我們來講一下什麼是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有留置權嗎?倉儲合同在行使留置權的時候又應該注意哪些呢?本站為您解答。

留置權適用範圍是怎樣的,倉儲合同有留置權嗎

一、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倉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存儲對方交付的物品,由對方支付費用的合同。其中存儲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對方當事人稱為存貨人,被存儲的物品稱為存儲物,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費用稱為倉儲費。

倉儲合同成立後,保管人負有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以及返還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應按合同約定,接受存貨人交付儲存的貨物,並對其進行驗收,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倉儲物。在合同約定的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因其他事由終止合同時,保管人應當將倉儲物原物返還給存貨人或者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無故扣押貨物,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交還倉儲物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留置權的適用合同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在我國的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

2、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

3、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

4、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5、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

由於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中的一類,所以倉儲合同有留置權。

三、倉儲合同有留置權嗎

存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提取貨物。於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在未約定期限而收到倉庫營業人合理的貨物出庫的通知時,存貨人應當及時辦理貨物的提取。並且,存貨人應該依照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保管費又稱倉儲費,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為所應取得的報酬,其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地點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保管人盡了保管義務,而存貨人沒有支付保管費,留置權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存貨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存貨人不得以保管人負有返還保管物為由對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權。

本文第一部分就是講述有關於倉儲合同的各項信息,讓讀者能瞭解到基本概念,心中有個對倉儲合同的大致定義;第二部分直接講述了留置權所適用的合同,可以看出留置權是適用於保管合同的,而倉儲合同又屬於保管合同中,所以問題“倉儲合同有留置權嗎?”的答案就是倉儲合同有留置權。希望本文能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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