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買賣合同留置權 -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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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留置權

什麼是買賣合同留置權,留置權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成立

留置權的成立: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2、效力

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二、留置權適用範圍

留置權的主體、客體及其權利義務,只有通過適用,才能使其在運動中以動態的形式聯結起來,發揮擔保的作用。那麼留置權的適用領域即適用範圍如何呢?《民法通則》第89條第(四)項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根據這一規定,留置權只有在法律對其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如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留置權這一擔保形式,則不能適用。

留置權為法定擔保權,其成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創設留置權,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依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留置權只限於在法律規定的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範圍內行使。法律未作規定的,不適用留置這種擔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償地保管寄託人交付的寄託物,並在期限屆滿或依寄託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託人的合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運輸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將承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貨物託運人為此支付運價的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應接受所完成的工作並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1、留置權可適用於加工承攬合同。

2、留置權可適用於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安裝承包合同。

3、留置權可適用於保管合同。

4、留置權可適用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

5、留置權可適用於財產租賃合同

6、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

本文主要講述買賣合同留置權問題,有留置權的概念、成立到底要件以及效力,第一部分主要就是給讀者們概括的瞭解留置權。而第二部分主要從適用範圍出發,讓讀者能從中找尋到自己所需要的範圍,能夠更加清楚的知道有關事項。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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