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合同抗辯權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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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合同大多是雙務合同,也就是説在合同中,雙方互相負有義務。但是有些合同卻只有一方承擔義務,而另一方只有權利。像贈與合同就是這樣的類型。在雙務合同中,一方可以針對另一方的請求權而行使抗辯權。那麼單務合同抗辯權是否存在?下面我們簡單瞭解下吧。

單務合同抗辯權是否存在?

一、單務合同抗辯權是否存在?

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的就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於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單務合同中只有一方有義務,所以談不上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從上文不難發現,根據抗辯權成立的條件分析,雙方必須互有義務的情況下,才談得上行使抗辯權。所以説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也有行使抗辯權的權利。而在單務合同中,只有一方負有對另一方的義務,因此單務合同抗辯權是不存在的。抗辯權也分為好多種,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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