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債權抗辯權未申請執行 - 是否有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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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進行使用抗辯權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時間的期限的規定的,而且也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我們在進行使用的時候,一定要在滿足相關的規定的情況下來進行使用。那麼,如果是逾期債權抗辯權未申請執行,對方是否享有時效經過的抗辯權?一起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吧。

逾期債權抗辯權未申請執行,是否有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一、逾期債權抗辯權未申請執行,對方是否享有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後,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對方已經不需要抗辯了,法院就不會執行。這種情況與訴訟中的時效抗辯不一樣的。

二、債權轉讓受讓人的風險

1、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2、《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在法律對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沒有做出規定,讓與合同雙方也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時不知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者怠於履行通知的義務,致使債務人不知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於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於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後,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並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並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複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綜上所述,在我們進行行使抗辯權的時候,如果是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進行使用的話,一般是不可以再使用的,同樣對於逾期債權抗辯權未申請執行的話,也就是説明,對方已經不需要抗辯了,法院就不會執行。另外,債權轉讓受讓人的風險也是比較多的,我們在進行轉讓的時候要注意方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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