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對於學法律的人來説抗辯和抗辯權可以説很熟悉了,但是對於普通人可能不太懂。看似這兩個詞沒有什麼區別,就像我們熟悉的隱私和隱私權。其實不然,只要懂合同的人應該就能瞭解。那麼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抗辯權和抗辯權的區別到底是什麼?

抗辯權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抗辯權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和抗辯權,是民法上極為重要的概念。但是對這兩個相關的概念的不同含義及其類型,學界的認識較為模糊。例如,在我國學者中,大多認為廣義的抗辯權包括了抗辯的概念,即廣義上的抗辯權包括狹義的抗辯權和訴訟上的抗辯。這是認識不符合抗辯權概念的歷史發展的,顛倒了這二個概念之間的種屬關係。

抗辯權包含在抗辯之中。抗辯權乃專指對抗他人請求權行使的權利。抗辯權具有永久性、無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單獨讓與性、無相對義務觀念性等四個特徵。抗辯和抗辯權之間、抗辯和反訴及否認和反駁之間,都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二、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抗辯權和抗辯權的區別,其實它們也有着一定的聯繫,抗辯權就是從抗辯中延伸出來的。這個權利和我們平時瞭解的權利不同,平時只是單方的,而抗辯權是為了阻止別人行使請求權。可能我們瞭解到的只是適用於訴訟程序中,隨着現在應用的更為廣泛,現實生活中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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