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擔債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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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擔債務的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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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的條件

債務承擔的條件主要是:

(

1)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一般不能轉移;

(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

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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