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的債務承擔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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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生效的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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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生效的條件

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

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

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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