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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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債務轉移生效的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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