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的債務承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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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的債務承擔條件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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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

免責債務承擔是指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第三人與債權人直接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脱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第二種方式: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需滿足以下條件方為有效: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

3、須經得債權人同意。免責債務承擔的效力為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而由債務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務人基於合同關係所享有的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也移歸債務承擔人;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也移歸債務承擔人負擔,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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