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是詐騙嗎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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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聯下落不明時法院將怎樣處理債務:

債務人下落不明是詐騙嗎,如何處理?

對於債務人失聯下落不明的借款的案件時,債權人可以通下兩個途徑來追討債務人的欠款。

一:由債權人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定為失蹤人員,然後由代管債務人的代管人從失蹤的債務人的財產之中支付欠款。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在失聯情況下下落不明時間滿兩年的,由利害的關係人員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聯失蹤人員。第21條規定:失蹤的人員的財產由失蹤人員的配偶或成年的子女以及失蹤人員的父母或者關係很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為保管。失蹤人員所欠的税務款和債務款以及其他的需要支付的款項費用,由失蹤人員的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取出支付這些款項。

二:債務人在當地法院訴訟時效期限的範圍內,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的原來的居住地方或者財產所在地方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討債務人的債款。提起訴訟的時候需要持有借款借據等一些可以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的一些證據,法院就會立案調查受理訴訟請求。債務人失聯下落不明時,法院在立案之後一般會採取公告的形式送達傳喚債務人到法院來應訴。公告的期限過後,債務人不來法院應訴的時候,法院立即對雙方的借貸關係明確的案件經過審理調查之後作任務人缺席判決,在法院作缺席判決之後,不管債務人在何方,經過債權人申請後,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的房產或者其他財產的方案辦法來為債權人清償補足債務。

債務人在失蹤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向哪方討還債務

一:債務作為債務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債權人的債務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儘管一方失蹤失聯下落不明,但是還是有另一方的債務人還在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另一方的債務人來主張討還債務,如果另一方不履行清還債務的義務時,債權人有權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債權的債務作為個人的債務

如果在債務人失蹤失聯下落不明不到2個月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債務人缺席的判決。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失蹤失聯的情況,但人民法院應當給予立案偵查。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債務人失蹤下落不明,但是沒有被宣告債務人為失蹤時,債權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清還債務的情況下,當地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債務人缺席判決處理或者按照中止訴訟請求來進行處理。

如果債務人在失蹤失聯情況下落不明的狀況時,當地的法院會公告開庭,在法院的開庭公告的時間的期限那天債務人還沒有響應的時候,法院就當作該份公告已經送到了,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以進行對債務人缺席判決或者中止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如果是缺席判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清還債務。如果是中止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就會延伸,只要在延伸的期間限定內債務人出現了,債權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啟動債權人的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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