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後勞動合同能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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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辭職後勞動合同能補嗎?

員工辭職後勞動合同能補嗎

已經離職人員,需要和原公司協商後,原公司可以給補勞動合同,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離職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離職協議或者是離職合同,一般是簽訂一式兩份,一份勞動者持有,一份是單位持有備有兩年供使用。如果勞動者有正當的理由需要用到原來的離職協議或者合同的但是丟失需要補辦的使用的,可以向原單位的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協商處理。

三、辭職後勞動合同需要放入檔案中嗎 ?

需要,一般勞動合同中會有規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要給勞動者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到手續,用人單位是不能拒絕或者刁難不給勞動者開具解除合同的證明,否則會影響勞動者入職新的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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