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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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消失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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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轉讓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移轉。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併移轉。例外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不移轉。1、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擔保法解釋》第6條規定: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在對外擔保的場合,因法律另有規定,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保證擔保權、質權)不移轉。2、當事人另有約定。依據《物權法》第192條2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擔保法》第22條、《擔保法解釋》第28條對保證擔保的此種情形作了規定。《擔保法》第22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解釋》第28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作此規定的主要原因是保證擔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3、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81條3規定,擔保權專屬於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擔保權不移轉。學理上解釋專屬於債權人的擔保權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第三人的抵押擔保,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對此做出規定。抵押權一併移轉的實現條件。在一般情形下,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移轉,但並非自動移轉,需履行通知債務人、重新登記程序始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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