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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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哪些民間借款合同無效

(一)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借款合同的利息條款以法定貸款利率的上限為標準加以確定。

(二)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在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護。

(三)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四)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則該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五)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六)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七)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二、寫借條應注意什麼

(一)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二)儘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三)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許多規則規定的並不細密。在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出現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即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款的違法性,而導致借款合同的條款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最好請律師把把關,避免因合同無效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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