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從物

來源:法律科普站 5.81K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對於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應當是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而留置權的效力,則是根據發訂單寶來進行確定的,對於留置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從物,本站在下文中進行了詳細的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留置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從物

一、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對於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應當是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我國《擔保法》第83條規定,“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根據此規定,留置權所擔保的的債權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債權。

主債權是指留置權人基於合同而發生的要求債務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利,有時又被稱為原債權或本債權。如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應當支付報酬,即是指債權人的主債權。

(2)利息。

利息是主債權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債權履行期內的利息,也包括遲延履行時的遲延利息。

(3)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也是違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應當包括債務人違反合同時所致的損害賠償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導致的損害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

此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此筆費用是指留置權人因行使優先受償權所發生的費用,如拍賣留置物時的申請費用、拍賣費等,留置物折價時的評估費用等。

二、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

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

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佔有的動產。債權人佔有的動產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於該物的全部。債權人佔有的動產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於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於債權人佔有的全部動產。

(2)從物。

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於從物。但是由於留置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佔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於從物。若債權人只佔有主物而未依合同佔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範圍之內。

(3)留置物的孳息。

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範圍之內。

(4)留置物的代位物。

留置權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且優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於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

三、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這裏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對留置物享有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對留置物享有經營權的人。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並不喪失對留置物的權利。

留置物被債權人留置後,留置物所有人並不因此而喪失留置物的所有權。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處分留置物,或出賣,或贈與,均無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對留置物的處分不能影響留置權。

2、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留置權的成立,留置權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況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僅自己不能對留置物佔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將留置物用於質押和出租。

由此可見,留置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從物這個問題並不太複雜,只要在進行辦理相關合同之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備齊相關的手續,並且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就可在短期內完成相應的手續。與此同時辦理好相關的備案也是十分必要的,這樣能夠給與雙方一個可靠的保障。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