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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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什麼意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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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依照我國《擔保法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由於債務人債權讓與並未改變債權的同一性,債權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隨同一併轉移。故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雖不得拒絕。但不得因讓與而受不利益,從而不因讓與而失去其抗辯權。債務人仍保有“在讓與時對原債權人設定的一切抗辯”。各國民法典大多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如《德國民法典》第404條、《日本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99條第1款等規定。我國《合同法合同法》也在第85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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