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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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是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在實踐中出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的情況,那麼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的意思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後,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後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後,甲乙二公司合併,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於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終止。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

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

2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二)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説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係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係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民法典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合同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則此合同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否則有損於質權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就是指債權債務是同一個人,合同因此而消滅,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發生債務混同的原因是很多的,表現的情形也有所不一樣。如何還有什麼疑問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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