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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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主體採取了有別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作法,採取區別制。

1、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雙方當事人: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b.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2、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受損害方: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對於撤銷權如何行使,各國立法例不盡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種: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

即撤銷權人將撤銷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對人就可產生撤銷合同的後果。該種立法例以德日為代表,德國民法典第143條第 1款明確規定:“法律行為的撤銷在向相對人表示後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條亦規定:“在可撤銷行為的相對人已經確定時,其撤銷或追認,以對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有觀點認為,撤銷權必須以反訴的形式提出。如果允許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撤銷權,那麼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法院因無法就被告的抗辯另行下判而出現法院對被告行使撤銷權不必處理的情形。

同時,由於合同法賦予撤銷權人以主張變更、撤銷或合同有效的選擇權且只能選擇一種,若允許採取抗辯的形式,就會出現多種可能性,從而使撤銷權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確認之訴,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單獨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

另有觀點認為,無論是反訴還是抗辯,都是向法院主張行使撤銷權的形式,關鍵在於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進行審查時,其撤銷權是否存在已經消滅的情形。因此,應當允許通過抗辯的形式主張一般撤銷權。

(2)須以訴訟的方式為之。

即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合同的訴訟,經法院判決才可撤銷合同。如法國民法典第1117條規定:“因錯誤、脅迫或欺詐而訂立的契約並非當然無效;此種契約,依本編第五章第七節規定的情形與方式,僅產生請求宣告其無效或宣告其應予撤銷之訴權。”

(3)區分不同的撤銷事由而規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訴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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