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後欠款向誰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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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後欠款向誰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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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誰來償還欠款?

  如果債務人已經被法院宣告失蹤了,那麼就有其財產代管理人來償還欠款,一般就是配偶、父母或者兒女。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1、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2、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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