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除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2W

債權債務是不能單獨出現的,有債權就一定會有債務。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債權債務關係消除相關的知識都是怎樣的?在此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除如何處理?

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何處理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是對於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何處理,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

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何處理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是對於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如何處理,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已經履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復原狀。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首先承認合同的解除向將來發生效力即對於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其次,承認合同的解除可以產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見,《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將合同解除的效力分為兩塊:前者無溯及力,後者有溯及力,並相應產生不同的財產處理後果。

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説,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説,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説,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裏所説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於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於事件。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

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 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

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6條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係絕對消滅,並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例如,在債權出質時,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票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債也不當然消滅。

無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是就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解除向將來發生效力,即提前終止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效力。如果雙方均未履行合同,合同終止履行自然不發生問題;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經履行,則已履行的部分發生溯及力,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解除後無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繼續性合同,即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者一次完成的合同。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關係消除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解除債券債務的關係我們得適當處理好,還有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要求賠償損失當個人利益出現損害時要及時補救才行,但是我們也不能去故意損害他人利益這是有損道德的事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