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怎麼寫 - 債權債務是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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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債權債務關係,不少人都還是比較迷茫的,更別説是無債權債務關係了,很多人更是不清楚到底是什麼,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個人或者是公司會被要求出具相應的無債權債務關係,才能進行接下來的業務往來,那麼無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怎麼寫,債權債務是什麼關係?

無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怎麼寫,債權債務是什麼關係?

一、無債權債務關係證明

xx有限公司

無債權債務擔保情況説明

xx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由2000萬元減少到400萬元。本公司已於2015年08月09日在手遞手報上刊登了減資公告,迄今為止,無任何單位或個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請求。至此,本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對外也無任何擔保行為,如有遺留問題,由各股東按照原來的註冊資本數額承擔責任。減資後不會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承諾。特此説明。

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

20XX年 XX月XX日

二、債權和債務是什麼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了。

對於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一下幾類:

1、 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總之,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比較的常見的,特別是一些企業在借貸的時候,或者是在擔保的時候,都是會被要求出具無債權債務關係證明的,可以説大部分的其實都是比較怕承擔責任的,所以如果想要解除相應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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