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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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權關係消滅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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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


(一)清償清償

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

1、抵銷的概念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2、抵銷的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抵銷須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案例:甲和乙簽定了一項加工合同,由甲負責加工乙的西服套裝,加工費為1000元。甲欠乙1000元錢。問下列那種情形甲的債權可以和乙的債權抵銷?

a、 乙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而甲的債權已到期,乙提議抵銷的

b、 乙的債權尚未到清償期而甲的債權已到期,甲提議抵銷的

c、 乙的債權已逾訴訟時效,甲債權未逾訴訟時效,乙提議抵銷的

d、 甲債權已逾訴訟時效,乙的債權未逾訴訟時效,甲提議抵銷的

3、抵銷的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雙方的債權債務於抵銷數額內消滅;

(2)因抵銷雙方的債務的消滅為絕對消滅

一般來説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存在兩種情況,一般的是正常的消滅和非正常的消滅,在債務被清嘗、抵消、免除之後債權債務關係便可以被正常的消滅了。當然如果在債務債權關係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的時候該債權債務關係便屬於法定的可以被消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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