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先履行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後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1、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我國,抗辯權的行使是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是可以行使抗辯權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抗辯權行使的條件以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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