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是出質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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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以是出質人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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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出質需要通知次債務人嗎

債權出質需要通知次債務人。

對是否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普通債權質押的成立要件,各國或地區的立法同樣存在不同的規定。依瑞士民法,通知債務人並非質權的成立要件,而《德國民法典》第1280條規定:“以有轉讓合同即可移轉的債權設質,只有在債權人將其通知債務人時,才是有效的。”可見,《德國民法典》規定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債權質權成立要件即生效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條規定:“以指名債權為質權標的時,非依第467條的規定將質權的設定通知第三債務人或經第三債務人承諾,不得以之對抗第三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這表明日本民法未將通知第三債務人作為普通債權質權的生效要件,而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即對抗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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