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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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違約金的約定當然是有效的,但是借款合同當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一般不應該超過同期銀行的最高利率。如果違約金的約定已經超過了銀行的最高利息,超過的部分可以被界定為高利貸,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一來的話,借款人只需要償還本金即可。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使在合同之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在合同有效期間,一方實施了違法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也有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可能。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確定?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首先可以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對於沒有協商的,可以結合以下法律規定確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金是適用於每一份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好,而且違約金的約定也符合規定,那麼就可以保障到雙方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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