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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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是無效的。但若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了違約金的除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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