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債務債權律師都可以解決哪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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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中,律師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為我們解決法律中一些常見的問題,債務債權在我國的民間就是這類法律問題。那北京債務債權律師都可以解決哪類問題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北京債務債權律師都可以解決哪類問題

一、民法中的債權債務關係

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合同對產品質量要求不明確,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又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標準處理;沒有部頒標準或者專業標準的,按經過批准的企業標準處理;沒有經過批准的企業標準的,按標的物產地同行業其他企業經過批准的同類產品質量標準處理。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應由企業法人承擔。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範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限內,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係成立。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這類人羣在解決這類問題時,應該具備相應的證據。對我國的相關民事案件中的債務債權進行相應的處理和解決。保證我國相關民事責任主體的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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