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債權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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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債權人通知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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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債權人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

公司減資行為鬚髮生在債權之後。

  若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在債務發生前,那麼此行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債權人建立在新的信賴基礎上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此時的債權是基於變更後的註冊資本發生的。反之,如若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發生在債務形成之後,對這種行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因為債權人與該企業發生業務,是基於對該企業原有的註冊資本在內的所有財產的信賴,註冊資本減少了,其信賴程度降低了,同時也降低了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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