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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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認定標準是什麼?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認定標準是什麼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認定標準是,但案件處理結果同當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或者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屬於一種事後救濟機制。

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同於前述參加之訴,是在原案已經生成具備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之後,對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參加到原案訴訟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後救濟機制,以扭轉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損的局面。

2、屬於一種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濟機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於對原裁判之既判力的衝擊和挑戰。就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在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前,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產生衝擊的程序制度只有審判監督程序。鑑於此,在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過程中,須有效平衡保護第三人民事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和秩序之間的關係,通過適當的程序配置來避免該救濟路徑被濫用,並進而最大程度地發揮該制度的預設功能。

3、屬於一種以保護第三人的民事實體權益為主要目的的訴訟程序。

第三人未能獲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並非啟動撤銷之訴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權益並未受到原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損害,則其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4、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主體具有法定性與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而特定性則是指有權提起撤銷之訴的只能是前訴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應具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體),並且該當事人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即非因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參加訴訟、與本訴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綜上所述,想要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也不是隨便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撤銷之訴的,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都會對第三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若不符合法律制度規定的第3人,人民法院不會支持當事人提出來的相關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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