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 -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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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 法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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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帶債務的法條是什麼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債務,“按份債務”的對稱。是指具有連帶關係的多數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根據連帶債務,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經債務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後,債即消滅。連帶債務是連帶之債的一種,數個債務人均有義務對債權人作全部給付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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