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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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轉讓

債權債務轉讓原因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構成要件,即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債權轉讓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及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蓋不法的目的。

(一)債權轉讓與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受贈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基於物權而實施的處分行為,一般具有無因性,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而債權轉讓基於原合同,受讓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債權轉讓是債權請求權的轉讓繼爾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與這相隨的一些合同義務的轉讓。債權轉讓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關係。

(二)債權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

債務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時,由債權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債務人追究違約責任,當第三人違約時,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債權人。

(三)債權轉讓與債權的代位權及撤銷權

代位權及撤銷權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實施損害其債權行為時,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主動向第三人行使原債務人的債權或撤銷權。而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合意的結果,無須訴訟程序解決。

二、債權債務轉讓的原因

(一)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採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説,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佔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這些類型中,第一種類型在會計實務中由於對業務的不同理解和會計處理原則的選用不同,容易產生很多的誤解,下面就具體分析這一類型的會計處理。

(二)依法律禁止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

2、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債務轉讓的風險防範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籤。

以上就是對債權債務轉讓原因的介紹了。從以上介紹我們不難發現債權債務轉讓除了一小部分由法律規定的類型外,大多數的轉讓都發生在當事人合意的情形下。另外,小編提醒您,您在接受轉讓的債權時,一定要對債務人的資質、債權有無擔保等情況進行詳細的瞭解,以免給您造成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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